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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西藏一市公布8起典型案例

芮怡星 西藏商报 2024-03-19

近日,昌都市应急管理系统2023年度安全生产精准执法8起典型案例公布。


01

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3日至7月27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玉龙铜业一、二选厂工艺提升改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标段一劳务承包单位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周定兴无证进行焊接作业。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责令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


处理结果: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2023年9月21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作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达分公司“电焊工无证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3日至7月27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玉龙铜业一、二选厂工艺提升改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标段二总承包单位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达分公司现场作业人员王超、李树林、王建斌3人无证进行焊接作业。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责令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


处理结果: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达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2023年9月21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达分公司“电焊工无证作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昌都市卡若区互惠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和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6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昌都市互惠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和“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


处理结果:昌都市卡若区互惠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互惠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昌都市互惠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人员古健良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芒康县顺亮达加油站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违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6日,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辖区各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芒康县顺亮达加油站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销售相关证明,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加油站停止违规行为,并对该加油站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加油站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销售点:(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处理结果:鉴于芒康县顺亮达加油站在2022年11月4日执法检查中也存在相关问题未整改彻底,决定对该加油站给予从重处罚,按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销售点:(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对芒康县顺亮达加油站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5

四川仁寿县景贤加油站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违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3日,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辖区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四川仁寿县景贤加油站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销售相关证明,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加油站停止违规行为,并对该加油站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教育。2023年9月21日芒康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四川仁寿县景贤加油站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销售相关证明,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停止违规行为,并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加油站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销售点:(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处理结果:鉴于四川仁寿县景贤加油站在2023年8月13日执法检查中也存在相关问题未整改彻底,决定对该加油站给予从重处罚,按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销售点:(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仁寿县景贤加油站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950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6

四川鼎盛茗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三标)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未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违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9日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在昂多乡清洁能源项目执法检查时,发现四川鼎盛茗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三标)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措施,未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理结果:鉴于四川鼎盛茗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三标)多处存在相关问题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从重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鼎盛茗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三标)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7

四川鑫喆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一标)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未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违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9日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在昂多乡清洁能源项目执法检查时,发现四川鑫喆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一标)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措施,未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理结果:鉴于四川鑫喆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一标)多处存在相关问题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从重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鑫喆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一标)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8

四川铭宏凯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昂多乡清洁能源二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规行为案


基本案情:芒康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四川铭宏凯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昂多清洁能源二标)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理结果:鉴于四川铭宏凯来建筑有限公司(昂多清洁能源二标)多处存在相关问题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从重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芒康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铭宏凯来建筑有限公司(昂多清洁能源二标)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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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周凯妮

初审丨黄慧英

终审丨黄伟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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